上海大华律师事务所

贺某虚假诉讼案

       案情简介:原告贺某诉称委托人欠款1053000元人民币,并坚持其未曾授意委托人向第三人还款,也称其完全不认识第三人。由于间隔时间较长,被告已将原有相关短信进行删除。因时间已逾6个月,即使是本人、律师、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亦调取不到相关的短信记录。而这正是原告设计的套路,原告通过注册在他人名下的手机与被告进行日常联系,又在时间过去很久之后恶意向法院提起诉讼,由于电信局的特殊规定,导致被告仅有的证据也难以提供。后经本所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发现,贺某名下的曾开办过个人独资企业,且与第三人有经济往来,故此可以证明贺某完全是在进行恶意诉讼,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   最终,原告在证据和律师工作的迫使下不得不撤回起诉。
值得我们注意的是,在借贷中的还款环节,往往存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向第三人还款的情况,在这种还款方式下,往往存在不少隐患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第一,出借人的指令往往内容不明。合法的指令应当包含指令人,被指令人,第三方的姓名,还款的金额、方式、账号、时间及其他相关内容。任何不完整的指令,借款人有权不依据指令向他方进行支付。
第二,如果出借人要求以支票、本票形式还款的,那么借款人必须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背书,以防票据被随意转让。有条件的,借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到还款的书面文件。
第三,对于出借人所发出的指令,我们应该做好保存工作。电信局对6个月以前的短信、通话记录均进行封存,本人和法院也不能进行调取。因此保存好出借人的指令可以有效地维护好自身权益。
在此,我们建议借款人要求出借人以书面方式出具指令,书面形式的文件往往可靠性较高。
第四,对出借人的信誉进行适当的审查。因民间借贷的灵活性,不法  分子往往会利用其中的漏洞进行违法活动,因为借款人在对于信誉差、名声差的出借人必须有防范意识,一切皆以出借人本人的账号为准。
本所为了当事人和公众利益,以本所案例为起点,对贺某涉诉情况进行了调查,在此稍作警示。
贺某专门从事该类案件的诉讼,在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已达82件,且胜诉率颇高。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往往也因为时间间隔过长,银行、电信局规定颇多,从而难以取证,导致败诉。
因此,在民间借贷中必须做好防范工作,避免不必要的损失。

       贺某常年以恶意诉讼作为其主要经济来源,仅从曝光的涉案数来看以高达80余件。